375万元购房遇“凶宅”纠纷,如何认定及撤销合同?
案情简介:375万元购买的房屋竟是“凶宅”
去年3月初,潘先生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与徐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以375万元的价格购买徐先生名下的一套住房。签约后,潘先生支付了20万元定金。几天后,潘先生再次前往查看房屋时,从邻居处得知该房屋十多年前曾发生过一起自缢事件。潘先生感到震惊,遂委托律师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2001年4月,一名户籍在该房屋内的女性因“自缢”被报死亡。此外,2016年1月,该房屋因存在敲承重墙和将卫生间改造成灶间的行为,被小区物业公司发出《违章建筑整改通知书》。
潘先生于去年7月向长宁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房屋为“凶宅”,且徐先生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要求撤销买卖协议、单倍返还定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徐先生则反驳称,在潘先生第一次看房时已告知房屋存在结构改动的情况,而“凶宅”一说并无依据,认为潘先生因房价较高而想违约,故应没收定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是否构成“凶宅”。综合潘先生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依法调取的相关信息,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房屋内曾有户籍在册的案外人自缢死亡的说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徐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案外人是在其他地点死亡,因此法院推定其确实在该房屋内自缢。
考虑到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合同的订立并非出于真实、充分的知情,责任不应单方面归咎于任一方。因此,法院认定该买卖合同依法应予撤销。合同撤销后,徐先生已收取的定金应当全额返还给潘先生。至于潘先生主张的利息,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予支持。
律师说法:“凶宅”的认定标准
所谓“凶宅”,通常指在房屋内曾发生过恶性杀人事件或非正常死亡(如自杀、煤气中毒等)的情形。对于年老者自然死亡的情况,一般不被视为“凶宅”。
从法律角度分析,“凶宅”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民间忌讳,而非封建迷信。因此,它属于一种风俗习惯,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迷信。根据《合同法》第六条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卖方在交易中负有告知义务,若故意隐瞒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可能构成欺诈。
在房屋中发生自杀、他杀等事件,通常会被认为是不祥之地,对居住者的精神状态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如恐惧、焦虑、抑郁等,从而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买方显失公平。虽然“凶宅”在物理上未受损,但按照社会普遍认知和风俗习惯,其市场价值应明显低于同类房屋。因此,此类房屋买卖合同应被认定为可撤销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可撤销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4)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综上,本案中卖方隐瞒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实,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构成重大误解,合同应依法撤销。买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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