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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优惠计算方式引发纠纷,购房定金是否应返还?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225

案情简介:购房优惠计算方式引发争议

据了解,重庆某信息公司受某地产公司委托,负责组织其开发的商品房小区团购活动。购房人李某与该信息公司签订团购协议,约定支付5000元团购费后,可享受总房款8%的团购优惠,并与购房时的现场优惠进行累加计算。随后,李某与地产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购买该小区一套房屋,并约定若参加团购,将享有购房款折扣及费用减免。在签订团购协议和认购书后,李某分别向信息公司支付了5000元团购费,向地产公司支付了3万元购房定金。

然而,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李某与地产公司就房屋价格的计算方式产生分歧。李某主张团购优惠与购房优惠应分别计算并累加,而地产公司则认为团购是购房优惠的前提,最终的优惠价格已将团购优惠纳入其中。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最终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地产公司也拒绝返还3万元购房定金。李某因此将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购房定金应予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认购书中地产公司承诺的购房优惠,并未明确说明是否已包含团购优惠,双方因此对实际购房价格产生分歧,导致未能签订正式合同。该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地产公司应向李某退还3万元购房定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房屋认购书实质为预约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地产公司应承担返还定金的责任。

律师说法:购房定金是否应予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若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由于双方对购房优惠与团购优惠的关系约定不清,最终在房屋实际价格上产生分歧,导致合同未能签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情形。因此,地产公司应依法返还购房定金。

针对当前商品房买卖中普遍存在的签订认购书并预交定金的情况,律师指出,房屋认购书本质上属于预约合同,双方应就房屋价格、优惠方式等关键条款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纠纷。若因约定不明或信息不对称导致合同无法签订,买受人有权依法主张定金返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是关于购房优惠计算方式引发争议,购房定金是否应予返还的案例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房产律师,以便更好地了解法律风险,采取合理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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