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贷款房屋抵押20年未行使,抵押权是否失效?法院如何判决?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245

案情简介:房屋抵押二十年未主张权利
1997年11月,马某向某银行贷款,并以原告宋某的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然而,银行从未向马某或宋某主张过抵押权利,且该笔借款也一直未偿还。由于抵押权的存在,宋某无法对该房产进行合法处置。为此,宋某于2017年3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权关系。

法院审理:抵押权未在诉讼时效内行使,应予解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银行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债权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亦未能证明其已依法向抵押人宋某主张过抵押权。银行长期未行使抵押权利,导致原告无法有效利用其房产,损害了其财产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由于银行在主债权两年诉讼时效内未主张抵押权,其抵押权已丧失法律效力,应依法予以消灭。因此,法院支持原告宋某解除房产抵押登记的请求,判决解除其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权关系。

律师说法:抵押权长期不行使的法律效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物权法》第202条的理解。该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首先,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抵押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以尽快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从权利性质来看,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为从权利,必须依附于主债权而存在。当主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时,若抵押权仍继续存在,将不利于抵押物的流通与使用,违背担保物权制度的初衷。
其次,抵押权设立的初衷是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使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优先受偿。若允许抵押权人无限期行使权利,即使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亦可据此主张抗辩,这将导致抵押权人滥用权利,损害抵押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物的经济价值的充分发挥。
第三,抵押权本身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民法理论通说,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抵押权属于支配权,具有物权的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将抵押权的解除纳入诉讼时效的调整范围,则与民法的基本原理相悖。

以上是关于“贷款房屋抵押银行20年之久,抵押权长期不行使效力如何”的案例分析,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房产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