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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购房房屋归属如何判断?确权纠纷案例解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28) 浏览 189

案情简介:以他人名义购房引发的房屋确权纠纷如何处理

2009年1月10日,被告刘某与开发商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C栋3-4空铺屋,房屋总价为52.8万元,首付款26.8万元,剩余26万元通过按揭贷款支付,贷款期限为10年。2009年2月10日,原告谢某以自己名义向开发商支付首付款10万元,随后通过换票方式将收据上的交款人变更为被告刘某。2009年4月2日,被告刘某之夫周某以刘某名义支付首付款9万元。同年5月26日,原告之母代原告向周某控制的账户转入6万元,被告刘某于当日将该6.8万元作为首付款支付给开发商。至此,根据交款票据显示,被告刘某共向开发商支付首付款25.8万元,其称剩余1万元票据已遗失,开发商亦认可首付款已全部交齐。

2009年6月11日,原告谢某离婚,将离婚财产分割所得的17万元现金存入被告刘某、周某控制的账户。同年6月15日,原告从该账户中转账取款5万元。2009年7月24日,原告以被告刘某的名义缴纳了水电立户费3800元及代收办证费8820元。2009年9月10日,原告再次以刘某名义补交办证费用5000元。房屋交付后,被告将房屋钥匙全部交予原告,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将该房屋出租给案外人王桂阳,租期至2011年7月19日。房屋的按揭贷款自2009年9月至2011年12月由原告谢某偿还,贷款人为刘某。2011年5月,原告之母受原告委托联系被告刘某,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但双方发生争执。此后,被告刘某挂失按揭账户,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偿还贷款。最终,被告刘某在支付了5个月按揭款后,于2012年5月还清全部贷款。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属于所有权确认纠纷。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涉案房屋的买卖情况;二是原告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

首先,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方为开发商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因此在法律上,房屋的买受人应为刘某。其次,原告谢某虽持有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部分收款票据原件,但其主张该房屋系以刘某名义购买,缺乏充分证据支持。被告刘某与周某则主张该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未予采纳。

关于原告在离婚后将17万元现金存入被告控制账户的事实,双方并无争议。但该款项的用途存在分歧:原告主张该款系委托被告支付购房首付款,而被告则认为该款系借款。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结合购房资金的支付情况,法院对原告关于该款项用途的主张不予采信。

此外,被告刘某与周某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及房屋产权登记人,主张该房屋为原被告共同共有。而原告谢某则主张房屋为其个人所有,但其理由和证据均不足以支持该主张,法院亦未采纳。

综上,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其个人所有,并请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涉案房屋虽登记在被告刘某、周某名下,但不能据此直接认定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房屋产权登记仅是登记机关对不动产权属状态的确认,不等同于当事人实际享有所有权。房屋的实际归属应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实际出资、约定及法律关系来判断。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尽管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原告与被告在购房过程中均参与了资金的支付,且双方对部分资金的用途存在争议。因此,判断房屋归属的关键在于双方在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出资情况。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或房屋为个人所有,故其主张难以成立。

综上,以他人名义购房办证引发的房屋确权纠纷,应结合实际出资、资金流向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判断。如您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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