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有房本无房如何维权?房产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
案情简介:
原告连某于2011年从案外人谢某处购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的房屋。然而,谢某一直未履行交房义务,连某遂于2012年7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履行交房义务。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被告臧某参与诉讼。被告臧某主张连某与谢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该主张未获法院支持。目前,连某已合法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但被告臧某仍居住在该房屋内,严重侵犯了连某作为物权人对房屋的正常权利行使。因此,连某要求臧某立即迁出该房屋。
原告连某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 一份民事判决书,证明法院已确认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
2. 一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证明诉争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
被告臧某辩称,诉争房屋应归其所有,其与谢某之间的买卖关系无效,因此不同意连某的诉求。尽管臧某对连某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其主张未被法院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臧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迁出诉争房屋。
被告不服,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二、驳回连某要求臧某迁出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房屋的所有权与占有权能发生分离时,买受人是否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实际占有人迁出。根据生效判决,案外人李某以臧某代理人身份与谢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因此第一手交易并非原始产权人臧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对臧某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臧某自2008年8月起居住在该房屋内,其占有和使用该房屋具有合法依据,故连某在尚未从谢某处获得房屋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无权直接要求臧某迁出。
根据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本案中,连某与谢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有效,因此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相应义务。连某对该房屋的权利应通过合同履行来实现,包括权利交付和实物交付。
尽管连某已于2012年4月5日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完成了权利交付,但其从未实际占有和使用该房屋。因此,连某应依据其与谢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基于债权请求权向谢某主张权利。由于第一手买卖合同无效,谢某从未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客观上无法向连某交付房屋,连某应向谢某主张因无法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方应向买受方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义务。在买受方已取得产权但尚未实际占有的情况下,仅凭物权请求权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法院应谨慎审查。若占有人的占有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买受方应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提起债权给付之诉,要求对方履行交付义务,或在房屋无法交付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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