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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签订前要了解房屋属性 央产房买卖需谨慎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28) 浏览 139

案情简介:央产房过户困难引纠纷

石先生为某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10年以成本价购买了一间房屋。一年后,石先生在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时,将该房屋以60万转让给李女士。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石先生将该套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女士,并约定房屋过户手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李女士承担,石先生只负责过户中所需的手续,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合同签订后,李女士依约支付了购房款,石先生亦向李女士交付了房屋钥匙,约定等房产证下来后就去办理过户。两年后,石先生取得产权证后拒绝为李女士办理过户。李女士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协商约定购房款项是关键

法院经查,该房屋是央产房中的已购公房,房屋面积为85平方米。因石先生夫妇住房面积存在超标问题,无法办理转移登记的审批。根据国家规定,石先生可以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面积为60平方米。若该房屋想上市交易,需要石先生补齐25平方米面积的超标款,双方方可办理过户手续。最终,经法院协调,李女士替石先生补交了超标款,房屋顺利上市后李女士办理完过户。

律师说法:央产房购买需谨慎

央产房是指中央在京单位已购的公有住房,本次允许上市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央产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建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中央在京单位主要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

在购买央产房时一定要注意所要购买的房屋属于哪类央产房,看是否可以上市交易,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和交易流程。对于央产房,是可以买卖的,但是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北京有些央产房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如果不了解房屋是否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盲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可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房屋不能过户,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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