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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虚假宣传 是否可以要求退房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28) 浏览 127

案情简介:开发商虚假宣传 是否可以要求退房

2011年4月4日,马某与成都A置业公司(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A公司向马某出售其开发的房屋一套,总价近六十万元。同时约定:出卖人的广告及全部宣传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买受人不得以样板房或以上宣传资料内容为由追究出卖人责任。在签订合同签,马某从A公司和其他途径取得的该项目宣传资料中,载有厨房、卫生间同层排水和安装“日立”电梯的内容。但,马某收房时,卫生间为异层排水,电梯非“日立”品牌。因此,马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及整改。

法院意见:开发商虚假宣传 是否可以要求退房

本案经一审和二审审理,法院判决马某主张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内容不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第一、A公司的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不符合《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条件。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的约定明确排除了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作为合同内容的情况。

律师说法:开发商虚假宣传 是否可以要求退房

成立并生效的合同的内容是根据订立合同双方的要约和承诺的内容来确定的。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是广告主希望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要约。但是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又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系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出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的规定,A公司的说明和允诺若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要约,则应当同时符合“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以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两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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