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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七年发现对方隐匿房产,如何合法维权?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1-08) 浏览 118

案情简介:离婚七年才发现对方隐匿房产

江某与吴某于1990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于1995年9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小红。2002年1月31日,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上海某处房产归江某所有。然而,2009年1月,江某偶然得知吴某在离婚时隐瞒了其名下位于南京的一处房产,遂以吴某隐匿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在庭审中,吴某辩称,江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房产的存在,不存在隐瞒行为,且自离婚已逾七年,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再主张分割。

法院判决:隐匿房产依法应予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若无有效证据或证据不清,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江某提出的分割请求理由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双方确认,该房产价值为人民币158万元,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判决吴某向江某支付人民币80万元。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7条规定,因一方在离婚时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而引发的纠纷,诉讼时效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为两年。但需注意,离婚时未分配的夫妻共同财产,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若经审查确认该财产确为离婚时未涉及的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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