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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计算及纠纷解决案例分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1-08) 浏览 139

案情简介:二手房交易中买方逾期未过户引发违约纠纷
2016年1月25日,经第三人居间介绍,原告余某与被告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昆山市开发区锦华园XX幢XXX室的房屋及车库,合同总价为530000元。合同约定,原告应在合同生效后50日内支付首付款160000元,定金在付款时抵扣,双方应在2016年3月15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剩余370000元由原告通过贷款方式支付。合同还规定,若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逾期超过45个工作日,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并向第三人支付房屋成交总价2%的服务费。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20000元定金。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及第三人办理首付款支付及过户手续,但被告始终未予配合。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 被告支付违约金106000元;
3. 被告返还定金20000元;
4. 被告向第三人支付服务费10600元;
5.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唐某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定金应由第三人保管,不应由其返还;同时,中介费用和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被告称,其并未表示不愿意出售房屋,而是因房产证遗失需补办,故向第三人说明无法在3月15日前完成过户。后于4月28日补办房产证,认为违约金应自5月17日起计算,因此原告在4月初起诉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不应支持其主张违约金的请求,并保留向原告主张总价款20%违约金的权利。

法院判决:
1. 原告余某与被告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6年5月24日解除;
2. 被告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余某定金20000元;
3. 被告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余某违约金106000元;
4. 驳回原告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100元,被告唐某负担9000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律师说法:合同解除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规定,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若对方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

本案中,被告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但未在异议期内积极履行协助义务,也未就过户时间达成补充协议,其违约行为持续存在,原告依约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因此合同依法解除。

关于定金返还问题,原告已依约支付定金20000元,合同中约定该定金可抵充首付款,视为预付款。尽管定金存放在第三人处,但根据被告出具的收据,可认定被告已实际收到该笔款项,故应予以返还。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本案中,因被告原因导致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办理过户,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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