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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支付房款未办理登记,能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1-08) 浏览 113

案情简介:王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田某购买涌金商贸城CD厅2层2013号房屋,支付了199619元房款及10800元代理费。2013年2月26日,王某又支付了2270元的房价差价。然而,田某一直拖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王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田某尽快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田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王某已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田某应依法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田某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田某应在三十日内协助王某办理涌金商贸城CD厅2层2013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典型的双务合同,出卖人负有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则需支付相应价款。合同内容通常包括房屋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产权办理等条款。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有效。王某已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项,田某理应履行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若田某未按约履行,王某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法院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田某在规定期限内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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