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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分割问题解析及法律建议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3-18) 浏览 265

案情简介:
2012年,宋某(男方)与赵某(女方)登记结婚。2010年,宋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按揭贷款。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后因感情不和,两人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对该房产产生了争议。宋某主张,该房屋的首付款系其婚前个人支付,且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应予以补偿,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赵某则认为,婚后共同还贷,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法院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方在婚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因此该房产应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该不动产应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法院可判决该房产归男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也应由男方承担。然而,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财产增值,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原则,由男方对女方进行适当补偿。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本案中房屋应归男方所有,由其承担剩余贷款。但男方需对赵某在婚后共同还贷及房产增值部分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确保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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