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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购房赠与子女90%产权,子女却要求全部所有遭法院驳回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4-28) 浏览 137

案情简介:父母购房将大部分产权赠与子女,子女却要求全部产权

原告刘柯某是被告刘某与周某的独生女。2012年11月,刘某、周某与刘柯某共同购买了位于万盛经开区子如路X号X号楼X号的房屋,购房合同中约定刘柯某占有90%的产权份额,刘某与周某各占5%。2014年5月,该房屋交付使用,同年8月办理了房屋产权证(X房地证X字第03200号),登记的权利人为刘某、周某及刘柯某,但产权份额未明确划分。后因房屋装修问题,刘柯某于2014年6月2日书面通知父母停止装修,但未获回应。审理过程中,刘某与周某明确表示不愿转让其拥有的产权份额。此外,二被告目前仅有一套共有房产用于居住,现暂住他人房屋。

刘柯某提交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重新颁发的产权证(X房地证X字第01655号),证明涉案房屋为刘某、周某与刘柯某按份共有,其中刘某与周某各占5%,刘柯某占90%。同时,刘某与周某提供的房款收据显示,购房款主要由他们出资。刘柯某主张父母应将其产权份额转让,并补偿其房款及装修损失,但被告刘某与周某拒绝转让,仅表示其死后由刘柯某继承。

法院判决:内部约定不得对抗房屋产权登记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上虽登记了刘某、周某与刘柯某为权利人,但未明确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因此应认定为三人为共同共有。虽然三人曾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各自的产权份额,但该约定仅为内部协议,不具备对外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柯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物权行使应符合善良风俗

本案中,涉案房屋为刘某、周某与刘柯某按份共有,刘柯某虽占90%份额,有权决定房屋的处分,但其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紧密的家庭关系,购房目的主要是为了居住。从相关证据来看,大部分房款由刘某与周某出资,将大部分产权登记在刘柯某名下,实质上具有赠与性质,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的关爱。

刘某与周某承诺在世时不转让其份额,去世后由刘柯某继承,且其持有的份额价值较小,单独转让的可能性较低。刘柯某担心父母将份额转让给他人,缺乏事实依据。此外,刘柯某也承诺该房屋由父母继续居住,目前要求转让产权份额并无实际意义,反而可能加剧父母的担忧,损害家庭和谐,违背传统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刘柯某的诉求与善良风俗及传统美德相悖,故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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