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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后卖方违约如何处理?法院判决解约并返还房款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4-28) 浏览 73

案情简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5月10日,原告张某与吴某夫妇与被告许某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契约》,约定被告将位于光泽县杭川镇中山路xx号xxx室的房产出售给原告,成交价格为260000元,被告应在2013年9月30日前将房产交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120000元。合同中还约定,若被告未能按期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需按房产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被告在签约前已将该房产出售给他人,导致无法将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原告遂起诉,要求:1、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产买卖契约》;2、判令被告返还购房定金120000元。

被告则辩称,原告在合同签订后未履行后续付款义务,且拒绝接收房屋,属于中途悔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张某、吴某与被告许某于2013年5月10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契约》;
二、被告许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吴某购房款120000元;
三、如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许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七条则规定了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应终止履行,已履行的部分则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张某、吴某与被告许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由于被告未能按期交付房产,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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