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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收回员工集资房?职工维权法律解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4-28) 浏览 165

案情简介:2000年,武汉A研究所经批准在武昌区建设了一处房产,全部建设资金由单位职工集资筹集。陆某夫妇参与了集资,并在房屋建成后购买了其中一套,建筑面积为130平方米,购房金额为20万元。他们办理了分期缴纳房款的手续,并后续支付了房屋维修基金等费用共计1万元。2002年3月,陆某夫妇因个人原因从A研究所离职。2002年8月,集资房竣工,A研究所以陆某已离职为由,将该房屋收回并转交给了单位在职员工章某。2003年,A研究所为章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证。陆某夫妇因此提起诉讼,要求A研究所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意见:被告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A研究所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专业机构评估,该争议房屋的市场价值为75万元,法院据此判决A研究所向陆某夫妇支付赔偿金75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所涉房屋系A研究所以“职工集资建房”的形式建设,并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尽管陆某夫妇与单位之间未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其已向单位支付购房款,单位也实际交付了房屋,上述行为足以表明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已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且无相反证据证明该合同无效。因此,应认定涉案房屋为单位职工集资所建,且买卖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有效。在此情形下,A研究所擅自收回房屋并另行出售给他人,并为其办理产权证书,已构成对合同的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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