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房屋是凶宅能否退房?法律解析与维权指南
案情简介:张某为了方便照顾年迈的父母,购买了永鑫小区的一套二手房。房东宋某表示近期将出国,因此决定低价出售该房屋。由于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张某担心房屋会被他人抢购,便迅速支付了定金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然而,在支付首付款后,张某通过亲戚了解到,该房屋曾发生过租客服药自杀未遂的事件,最终被认定为“凶宅”。
仲裁庭意见:若房屋为凶宅,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凶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退还购房款项。
律师说法:出卖人未履行披露义务,买受人可解除合同
“凶宅”通常指在一定时期内曾发生过自杀或凶杀等非自然死亡事件的房屋。在买受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购得“凶宅”,可依法主张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或撤销合同并腾退房屋。是否支持买受人“退房”的诉讼请求,需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 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存在“凶宅”情况;
(2) 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情;
(3) 出卖人未及时向买受人披露相关信息。
出卖人有义务在缔约前如实披露房屋是否存在“凶宅”情况,该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若未履行,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涉案房屋曾发生租客自杀事件,符合“凶宅”的一般定义。房主宋某明知该情况却未向张某披露,未尽到披露义务,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房,事后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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