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 双方合同违约怎么办
案情简介:业主不交物业费被诉至法庭
2013年3月2日原告湖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石某(乙方)签订蔚蓝港湾《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对房屋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间:第一次于交房时预付一年物业服务费,以后每季度交一次,且于交费期满前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其中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收取物业服务费;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5‰交纳违约金,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仍不交纳,甲方有权通过法院强制追缴。同时协议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3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交纳了2013年1月13日至2015年1月1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自2015年1月12日起未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截止2017年4月12日,被告共计拖欠物业管理费4490.64元。原告经公告等方式催讨无果,故而成讼。
法院判决:业主依约补交物业费依法支付违约金
一、被告石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月12日至2017年4月1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490.64元、违约金808.32元,合计5298.96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湖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7元,被告石某负担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业主说物业违约要拿出证据才行
原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日与被告石某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已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
被告主张原告在其房屋漏水、小区卫生、停车、服务态度等方面未能提供优质服务,均非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法定事由,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未退还其天然气开户费,但未举证证实,亦未经原告承认,不予支持。因被告未依约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按每日5‰交纳违约金,过分高于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造成的损失,被告请求本院减少,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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