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房产买卖是否属于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如何判断房产买卖是否属于恶意串通
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的某花园小区402房屋的原所有权人为陈某之弟陈二,陈某自2003年起应其父母和弟弟同意入住该房居住至今,其未再购买其他住房。陈二与周二之女系夫妻关系。2011年4月,陈二与周二签订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约定由周二购买该诉争房屋,同日双方签订了《转移登记申请书》、《具结书》及《确认书》,约定房款自行交割,不受第三方监管。同年5月,周二取得诉争房屋产权证。后陈二起诉周二,请求依法解除其与周二之间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本案中,陈某主张周二、周文虹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利益,但陈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系诉争房屋合法所有权人,且双方之间签订的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诉争房屋所协商的成交价格不低于市场定价,并已完成了所有权的转移登记。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周二与周文虹就该房屋的买卖存在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故对其主张周二与周文虹之间买卖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合同法中的恶意串通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应当结合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周某和周二之间的买卖合同是与周二对周某的合法财产权利的基础上签署,并转让已完成。如果构成恶意串通,就必须考虑第三方利益的构成要件是否受到侵害。陈某的主张是有争议的住房权利和预期收益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中国,虽然陈某一直以来备受争议的房子居住,是父母和哥哥同意了,不等于其可以合法居留。与陈二的房屋转让给周某,陈某故居已失去法律依据。后来,周某把房子卖了,这是陈某在依法处置他的财产,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陈某所倡导的居住权显然无法抵挡周某的所有权。当周某将诉争房屋卖给周二的合法权利,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虽然存在着限制不受第三方监管协议并不是一次性支付全部的真相,但不影响房屋的产权交易和交易的合法性,不构成对恶意串通的合同法。至于陈某对房屋利益的主张,预期利益是交易利益,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内从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和利益。这是预期利益的周某和周二之间,不为陈某所倡导的预期利益。陈某主张的预期利益是基于对未来有效工具的颠覆。这不是本案的预期利益,而不是合同法中的预期利益。这是概念混淆,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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