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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未按时交付是否构成违约?法院判决解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5-03) 浏览 160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11日,A房产公司与田某签订了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A房产公司拆除田某位于阜康市博峰路(现为百润十字路口东北角夜市经营点)的院落,并以房屋置换方式补偿田某一处250平方米的一层商业用房。协议中明确约定,A房产公司应在有效施工期内的8个月内将商品房交付给田某。若因不可抗力或拆迁户搬迁延迟导致建设延期,田某同意A房产公司可相应顺延交付时间。然而,协议签订后,A房产公司虽完成了对田某院落的拆除工作,却未按约定交付该商业用房。

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田某要求A房产公司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交付位于博峰路沿街(现百润十字路口附近)250平方米一层商业用房的诉讼请求,并准许田某撤回关于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的第二项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A房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田某交付已完工的250平方米一层商业用房,并在交付后30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的交付手续。

律师说法: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属于有效合同。根据合同约定,A房产公司负有按时交付安置房的义务,而其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即使A房产公司主张因某些原因导致交付延迟,但在诉讼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且该协议签署已逾四年仍未履行,显然对田某不公平。因此,A房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体现了合同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田某在完成协助拆迁义务后,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偿。如还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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