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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改变经营方向是否构成违约?不可抗力认定及违约金调整分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5-03) 浏览 135

案情简介:商铺租赁经营方向变更是否构成违约

杜某是北京市丰台区×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2013年9月29日,杜某(甲方)与西联万博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协议书》,约定甲方将涉案商铺出租给乙方,乙方需按照商城的统一规划进行招商招租,并对商户及品牌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租赁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按照甲方所购商铺成交金额530,704元的6%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租金按季度支付,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个工作日前支付,首期租金应于2014年6月15日前支付。

在租赁期间,乙方享有该商铺的出租权、经营权、管理权及装修改造权,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自行招商招租,并对商铺进行组合和分割。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因战争、地震、自然灾害或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同时,乙方有权在协议期间进行任何形式的合法经营,无需征得甲方同意。如因甲方干涉乙方的经营和管理,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按应付租金的千分之五每日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西联万博公司已支付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租金。然而,其后未再支付后续租金,杜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西联万博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应支付租金

法院认为,《租赁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杜某已依约将商铺交付乙方经营管理,乙方理应按约支付租金。因此,法院支持杜某要求西联万博公司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

西联万博公司辩称“皮具箱包城”项目因无法通过审批属于不可抗力,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调整招商方向和商铺组合,因此“皮具箱包城”未能通过审批并不构成不可抗力。此外,法院指出,虽然乙方自行选择的经营方向未能实现商业目的,但其违约行为仍应承担责任,故对杜某主张的高额违约金予以调整,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减少。

律师说法:出租人的适租义务与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有义务将符合约定的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并确保租赁物在租赁期内保持适租状态。换言之,出租人需确保房屋具备适合出租的条件,包括安全性和使用功能。

在房屋安全与质量方面,出租人负有首要的保障义务。若因房屋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导致租赁目的无法实现,即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悉相关情况,仍可依法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若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安全或健康,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且出租人需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无论承租人是否知情,出租人均需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若第三人行为影响承租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应确保承租人能够正常、合法地使用房屋,不得干涉其经营。若因出租人原因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承租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的司法解释,若出租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应予支持。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违约责任应由出租人承担。

综上所述,商铺租赁过程中,若承租人擅自改变经营方向,是否构成违约需结合合同约定与实际情况判断。若出租人未履行适租义务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亦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如涉及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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