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签署无纠纷条款能否免责?押金退还问题法院判决解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5-03) 浏览 129

案例简介:2003年10月8日至2004年10月7日期间,徐某与中汇房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承租合同,承租位于海淀区知春东里的一套一居室楼房,月租金为1600元。合同第三条第3款明确约定:徐某需向中汇房产公司支付1600元押金;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若徐某结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费用,中汇房产公司应将押金退还。此外,附件5规定:如徐某需中途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中汇房产公司,不视为违约;否则视为违约。

徐某于2003年12月5日向中汇房产公司提出退租申请。2004年1月7日,双方对租赁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并签署了物品交割单。同一天,徐某与中汇房产公司还签订了终止协议,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双方不再存在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

法院判决:出租方应退还承租方押金
本案中,北京市房屋租赁承租合同及终止协议均为中汇房产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在签署终止协议时,中汇房产公司明知押金尚未退还,且押金收据仍由徐某持有。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中汇房产公司若认为“双方再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这一条款包含不退还押金的含义,就有义务向徐某作出明确提示或在协议中注明押金不再退还、收据作废等内容。然而,中汇房产公司并未履行该义务。

终止协议中对押金及收据的处理未作任何说明,从该条款的文字表述中无法直接推断出徐某有放弃押金权利的意思表示。因此,在租赁合同终止且相关费用已结清的前提下,中汇房产公司仅以徐某签署终止协议为由拒绝退还押金,缺乏法律依据,构成对徐某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法院最终判决中汇房产公司应退还徐某押金。

律师说法:即使约定“无任何法律纠纷”,出租方仍应返还押金
根据《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第四十一条则指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若存在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

按照通常理解,押金属于一种经济关系。若双方“再无任何经济关系”,自然也应包括押金关系。然而,双方在签署终止协议后,仍继续交纳和收取水费、燃气费,这表明他们对“无任何经济关系”的理解并不一致,且实际行为与该条款的字面意思存在矛盾。

徐某主张“无任何经济关系”不包括押金关系,而中汇房产公司则试图将押金关系排除在“经济关系”之外。双方对条款的理解存在明显分歧,应作出不利于中汇房产公司的解释。因此,中汇房产公司仍应履行返还押金的义务。

以上即为对“约定无任何法律纠纷,就可以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吗”这一问题的解答。在生活中,如遇到类似纠纷,建议不要焦虑,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他们将为您提供合理的法律解决方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