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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租赁费用是否应解除合同?法院判决与法律解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5-03) 浏览 180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24日,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2015年8月25日至2016年8月24日,月租金为800元,按季度支付。自2016年2月24日起,被告于某开始拖欠租金,累计欠款4,800元。此外,原告王某曾为被告垫付费用110元。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租赁协议,要求被告立即腾退房屋,并支付拖欠租金4,800元、相关水、电、燃气及卫生费用460元、滞纳金12,960元,以及承担修理费用1,800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由于被告长期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协议并要求被告腾迁房屋的请求应予支持。同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4,800元及垫付费用110元。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因高于法定标准,故应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被告于某须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从租赁房屋中迁出。

律师说法: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零七条进一步明确,若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指出,被告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法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有效,被告未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腾退房屋。对于原告主张的垫付款,被告应予以偿还。至于违约金部分,因约定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以上即为本案中关于欠缴租赁费用是否应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律分析。如您有其他相关问题,可进一步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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