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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他人房屋经营宾馆不付租金怎么办?法院判决及法律解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5-05) 浏览 191

案情简介:
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于2009年3月2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农安镇北关旧物市场综合楼南栋约2000平方米的三层楼房出租给被告李某用于经营宾馆,租期自2009年5月4日至2014年5月5日,租金为每年100,000元,采取“上打租”方式支付。原告已将房屋交付被告李某使用,但被告仅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100,000元及锅炉押金20,000元,此后未再支付租金,房屋至今仍由被告李某经营宾馆使用。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至房屋腾出之日的租金,暂计算至2015年8月4日为530,000元,并主张利息,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邮寄费。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与王某原为夫妻关系,租赁合同由李某与原告曹某签订,房屋用于开办A宾馆,经营者为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租赁人应按约定支付租金。被告李某仅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及部分押金,之后未再履行支付义务,继续占用房屋。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及农安县农安镇A宾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曹某支付租金530,000元(自2010年5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如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
本案中,被告李某作为租赁合同的签订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原告主张的租金计算方式及金额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李某提出的房屋漏雨问题,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情况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故法院未采纳其抗辩理由。由于该房屋用于经营宾馆,且经营者为王某,因此李某与A宾馆应共同承担支付租金的责任。以上即为本案的法律分析及处理结果。如您还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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