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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现合同目的解约 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房产纠纷 2周前 (05-05) 浏览 32

案情简介:未实现合同目的解约,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尹某称:2016年7月22日,尹某(买受方)与曾某(出售方)以及A公司(居间方)签订买卖合同,主要约定:曾某自愿出售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249号中建芙蓉嘉苑XX栋XXX房(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以下简称XXXX房),建筑面积106.21㎡,该房屋已抵押给渤海银行,抵押金额为430000元。该房屋总售价为740000元,付款方式为:尹某于2016年7月22日支付曾某购房定金20000元(由A公司托管,待曾某提前还贷后,产权证托管A公司时支付给曾某);尹某于2016年9月22日之前,就按揭贷款600000元完成银行审批;曾某完成解除1104房的抵押手续;在手续办理之时,尹某支付曾某首付款120000元。签订本合同后,尹某与曾某即认可共同委托A公司为其已提供完居间服务,双方应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用。一、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二、何某、曾某、A公司连带向尹某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居间服务费及垫资费15580元;向尹某赔偿因购房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损失5000元;向尹某赔偿购房的预期损失40000元,以上共计10058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何某、曾某、A公司承担。何某称:同意解除买卖合同关系;因尹某未履行银行审批和支付首付款120000元的义务,存在违约,其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应当返还定金

经审理查明:尹某应支付A公司居间服务费14800元。曾某通过A公司向指定的担保公司借钱垫资,需支付垫资费6000元,该笔费用由曾某和尹某各自承担一半。合同尾部出售方处由何某代曾某签名。同日,尹某向A公司支付15580元(其中居间服务费12580元、垫资费3000元),A公司向尹某出具收款收据。尹某向曾某支付定金20000元,曾某向尹某出具定金收条。曾某应向尹某返还其收受的20000元定金,尹某诉请何某、A公司连带向其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何某受曾某委托出售涉案房屋,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其法律后果应由曾某承担。尹某诉请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曾某、A公司均表示同意,三方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合同,尹某能否要求何某、曾某、A公司连带向其双倍返还定金?依据合同约定,尹某应于2016年9月22日前,就按揭贷款600000元完成银行审批;曾某完成解除XXXX房的抵押手续。尹某、曾某互负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双方均未履行各自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曾某应向尹某返还其收受的定金。尹某能否请求何某、曾某、A公司连带返还居间服务费及垫资费呢?由于A公司系居间方,其已促成尹某与曾某签订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尹某应向A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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