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房合同是否有效?法律解析与合同解除问题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王某与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宋某购买王某名下的商品房一套,成交价格为400万元。同时,双方又签署《补充协议》,由于宋某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协议中约定王某在收到首付款后协助宋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后因房价大幅上涨,王某提起诉讼,主张宋某不具备购房资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宋某则提起反诉,要求王某履行《房屋买卖协议》。
合议庭意见:
法院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并驳回宋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中,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关键。根据《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强制性规定”应理解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本案中,虽然宋某不具备购房资格,但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非出于欺诈或胁迫,亦未损害国家、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其目的并非非法,因此不构成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应认定为有效。
关于合同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列明了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合同无法履行并非基于任何一方的主观意愿,而是因为合同内容规避了房屋限购政策,违反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规定。这种行为虽不构成欺诈或胁迫,但已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属于《合同法》第七条所称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因此,合同解除应适用第5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借名购房合同虽然存在规避限购政策的问题,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而可能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解除。因此,合同是否能够履行,需结合具体情形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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