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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7-08) 浏览 102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郭某与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郭某将其名下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于某,总价为132万元。合同签订后,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房款,并开始搬入该房屋居住。然而,郭某始终未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2013年9月,郭某又将该房屋出售给其朋友李某,并在房管局完成了过户登记,双方约定的购房价格远低于市场价。由于房屋已过户至李某名下,于某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郭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议庭意见:
法院最终认定,郭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决将该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至郭某名下。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被认定为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中,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双方为实现某种非法目的,故意合谋,共同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在此情形下,所签订的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在本案中,郭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明显异常。李某在购房前未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且双方约定的购房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不符合正常的房屋交易习惯。郭某与李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正常的交易程序,还直接导致于某无法实现其购房目的,损害了于某的合法权益,构成恶意串通。因此,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房屋产权应恢复至郭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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