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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处理方式解析

房产纠纷 1年前 (2024-09-02) 浏览 239

案情简介:
2013年,王某向宋某借款1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但至2014年仍未归还。为解决资金问题,双方协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其名下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宋某,售价为30万元。实际上,宋某并未支付房款,房屋也一直由王某占有和使用。随后,宋某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并将其抵押给银行,获得20万元贷款。该笔贷款由王某用于生意经营,并由王某负责偿还每月的银行利息。2015年,王某用银行贷款及宋某的10万元借款还清债务后,要求宋某将房屋返还,但遭到拒绝。宋某声称房屋已归其所有,王某无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宋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恢复房屋原状。

合议庭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宋某之间并无真实的房屋买卖合意,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为以虚假交易方式获取银行贷款的手段,因此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基于此,法院判决宋某应与王某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将房屋恢复至买卖合同签订前的登记状态。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典型的民事合同,也必须满足上述三项条件。在本案中,王某与宋某签订的合同并非出于真实买卖房屋的意图,而是为了获取银行贷款而虚构交易,因此不具备真实的合意,违反了法律关于合同真实性的要求,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宋某因虚假买卖合同取得房屋,应当将房屋返还给王某,房屋登记应恢复至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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