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2013年,王某向宋某借款1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至2014年尚未归还。后双方协商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名下一套商品房售于宋某,价格为30万元。实际,宋某并未支付房款,且房屋一直由王某使用。宋某在房屋过户之后将其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20万元,该笔贷款由王某用于生意周转,并由王某负责偿还每月银行贷款。2015年,王某将银行贷款与宋某的10万元借款偿还完毕,便向宋某提出归还房屋,但遭拒绝。宋某认为该房屋属其所有,王某无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宋某协助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
合议庭意见:该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宋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表示,据此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名为买实为取得银行贷款的合同,故依法认定该合同无效。故判决宋某应与王某共同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手续。
律师说法:该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其生效也应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三者缺一不可。本案中的王某与宋某系为取得银行贷款而签订的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因双方都不具有签订真实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故该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宋某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该返还给王某,房屋登记应恢复到房屋买卖之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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