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付首付是否视为赠与?法院如何认定房屋归属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10日,李×2与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总价605,957元购买401号房屋,其中首付款为305,957元,剩余30万元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该房屋现登记在李×2名下,由双方共同居住。截至2012年10月28日,房屋尚有贷款本金183,801.3元未偿还。在庭审中,双方均确认首付款中有30万元系由李×2的父亲李×3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电汇至李×2账户,但对该笔款项的性质存在争议。李×1主张该款项是其与李×2向李×2父母的借款,并称已出具借条;而李×2则认为该笔款项是其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该30万元为李×2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尽管李×1声称该款项为借款,并提交了电话录音作为证据,但录音内容未能明确指向该30万元的借款,且李×1未能进一步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因此法院未予采信。据此,法院认定李×2父母汇入的30万元首付款属于对李×2个人的赠与,该部分资金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也应视为李×2的个人财产。而剩余的305,957元购房款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将依法进行分割。同时,房屋剩余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协商一致确认401号房屋的单价为28,000元,法院对此表示认可。考虑到李×2在房屋中所占份额较大,为便于执行,法院判决401号房屋归李×2所有,由其负责偿还剩余贷款。李×2将根据双方协商的单价,扣除李×1应承担的贷款部分后,向李×1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此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401号房屋内的108厘米LG电视一台及LG挂机空调一台归李×1所有,其余家具家电归李×2所有,法院对此无异议。
律师说法:
关于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支付首付是否应视为赠与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本案中,李×2父母为李×2与李×1共同购房支付的30万元首付款,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是赠与李×2个人,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401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双方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进行房屋评估,且一致认可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28,000元,法院在判决房屋归李×2所有的同时,要求其按照该价格向李×1支付相应的折价款。综合考虑房屋的出资情况、双方收入状况及实际居住情况,法院最终判决李×2支付李×1房屋折价款共计1,355,279.35元。以上即为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付首付是否视为赠与的相关分析,如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