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采光权受损 业主获赔2万元——开发商补偿案例分析
2010年3月,刘先生与中原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海淀区枫树山庄的一套期房。2011年5月,刘先生入住后发现,朝南的卧室和客厅在冬至前后两个月内几乎没有日照,采光条件受到严重影响。随后,他多次与开发商交涉,要求解决该问题,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刘先生将中原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采光权损失10万元、房屋贬值费用5万元以及因无日照而额外支出的采暖煤气费用5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中原公司进行了实地勘察,确认该房屋确实存在采光被遮挡的问题。造成遮挡的楼房位于其南侧和东侧,其中南侧为枫树山庄小区内的建筑,东侧则属于另一个已存在的小区。中原公司辩称,其在销售过程中已将设计图纸、户型及规划手续公示于公告栏,刘先生是自愿选择该房屋的。此外,公司表示其施工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且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因此不应承担采光问题的责任。为此,中原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枫树山庄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证据。虽然公司愿意补偿刘先生1万元,但刘先生未接受该方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房屋的采光问题确实是由中原公司建设的相邻楼房所致,但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并无过错,且已按照合法审批的规划进行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当事人对损害均无过错,可依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结合北京市自1994年起实施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对于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居室,应给予每户800元至2000元的一次性补偿。然而,考虑到当前社会对公民居住权益保护的加强,补偿标准应适当提高。同时,鉴于中原公司无过错,法院认为刘先生主张的高额补偿不合理,最终判决中原公司一次性补偿刘先生2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表示接受并对此结果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