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购房协议是否有效?一房二卖哪个合同有效?法律解析
口头购房协议是否有效?2005年12月,清流县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与秦某达成口头协议,以22.8万元的价格将一处店面出售给秦某。之后,秦某分三次支付了14.8万元购房款。2006年10月,开发商出具书面承诺,表示将该店面交付给秦某并协助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然而,2006年5月,该开发商又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将同一店面以26.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王某随后支付了13.3万元购房款。2006年12月,秦某发现自己的店面已被开发商出售给他人,遂向清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与秦某之间的购房协议。王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主张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指出,开发商与秦某之间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已开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该交易应受法律保护。而开发商与王某之间的交易则构成“一房二卖”,损害了秦某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王某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协议无效。
此外,法院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如果出卖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开发商需双倍返还王某已支付的购房款共计26.6万元,并继续履行与秦某之间的购房协议,秦某应补交剩余购房款8万元。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