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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是否违约?逾期办证违约金如何计算?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10) 浏览 132

开发商延期交房是否构成违约,一直是购房者关注的焦点问题。2007年,市民张先生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住宅,并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为2007年8月30日。此外,合同第十五条还规定,开发商应在房屋交付后54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资料备案登记。张先生依约全额支付了房款,并于2007年10月25日向开发商交纳相关费用后正式入住。

然而,入住后开发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产权部门提交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的资料,导致张先生至今无法取得产权证。为此,张先生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在交涉过程中,张先生与开发商就房屋实际交付时间的认定产生分歧。开发商主张,房屋的实际交付时间应以张先生实际收房的时间为准,即2007年10月25日。而张先生则坚持认为,应以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间2007年8月30日为准。

对此,法院或相关机构通常会依据证据来判断。根据开发商提供的证据,张先生在2007年10月25日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了房屋相关费用,且该时间与交接书上的记录一致。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表明张先生实际接收并使用房屋的时间为2007年10月25日,而非合同约定的8月30日。

因此,开发商进行产权登记资料备案的期间应从2007年10月25日起算,至2009年12月16日结束。逾期办证的起始计算日期应从2009年12月17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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