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他人名义购买房改房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判决关键点解析
原告陈贵权以其母亲王丽娟的名义购买了一处房改房,后因该房产的归属问题,将母亲和继父黄海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该房改房归其所有。2023年8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贵权是王丽娟的儿子,黄海东与王丽娟于199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陈贵权主张,其与母亲在继父黄海东与王丽娟结婚前就达成协议,约定位于杭州市江干区闸弄口新村的一处房改房由他购买,产权归其所有,但房产证上仍登记在母亲名下。他于1995年10月支付了12013.43元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书,该证书及购房发票均在他手中。此外,他还与王丽娟及其姐姐(即王丽娟的女儿)于1995年2月15日签订了书面协议。
被告黄海东则辩称,陈贵权并未实际出资购买该房产,房屋是其与王丽娟婚后共同出资购置的,且陈贵权所称的购房协议并不存在。被告王丽娟则表示,房屋早已承诺给儿子陈贵权,后来可以购买房改房,便让陈贵权代为购买。她称购房时使用了自己的工龄,具体花费不清楚,因为是陈贵权出的钱。之后儿媳妇提出过户,因她不同意,所以房屋未进行过户。她还强调,该房产在儿子找对象时就已经确定归他所有,其姐姐对此并无异议,且当时她尚未与黄海东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1995年2月15日的协议由陈贵权、王丽娟及其姐姐签字确认,已具备成立要件。然而,房改房的购买具有特殊性,政府对销售价格和对象有明确限制,以成本价向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陈贵权、王丽娟及其姐姐之间的协议虽然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但因其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杭州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杭州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因此,法院对陈贵权要求确认闸弄口新村房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