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被盗物业是否需赔偿?法院判决:举证不足且超时效,不支持赔偿请求
原告林某是深圳某高档小区的业主,被告则是一家具备二级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公司,自2005年5月9日起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06年1月8日,林某家中发生入室盗窃事件,同日即向深圳市公安局东湖派出所报案。林某认为,由于被告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导致小偷能够使用被告发放的“进门卡”进入小区并实施盗窃,造成其财产损失。此外,林某还指出,在发现被盗后,他立即要求被告协助搜寻,但被告未予配合,导致其额外支出人民币12260元用于补办证件,且未能及时找回部分被盗物品。
被告则辩称,原告所主张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3500元缺乏有效证据支持,且其并未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物业管理公司,被告并无权限进入他人的房产,因此对盗窃事件的发生不承担责任。同时,被告指出,小区的安全保卫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已尽到了相关法律及合同义务,对盗窃事件无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支持,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理由:
第一,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原告若主张被告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并与盗窃事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而,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无法证明该义务的缺失与盗窃案的发生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据此推定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本案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原告于2006年1月8日发现被盗,却在2008年12月24日才提起诉讼,且未能举证其在诉讼前曾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其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应受到保护。
第三,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及被盗物品的具体种类和数量。例如,其提供的身份证办理费用收据等材料,未能直接证明与盗窃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亦未提供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相关证明,导致法院无法准确认定其损失金额及性质。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