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漏雨损失谁来赔?租赁期间房屋裂缝责任归属解析
出租房屋漏雨导致的损失应由谁承担?2001年7月20日,穆某与某阳光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某阳光公司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一栋仓库出租给穆某使用。合同签订后,穆某将价值30万元的家具存放在该仓库内。随后,2001年8月28日至31日,广州市遭遇强降雨,由于仓库及其周边缺乏合格的排水和防水设施,屋顶多处漏水,导致雨水大量渗入,穆某存放的家具大部分被浸湿受损。
某阳光公司以此次降雨属于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一审法院认为,穆某未能委托有关部门对此次降雨、房屋质量及家具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因此其主张缺乏足够证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穆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实地勘查中发现,该仓库的墙壁和屋顶均存在肉眼可见的缝隙,且在勘查当天即有小雨,屋顶已出现漏雨现象,表明房屋本身存在明显的质量缺陷,防水性能不佳。同时,穆某提交的广东省气象档案馆出具的雨量数据显示,2001年8月28日至31日期间,广州市均有降雨,其中8月31日降雨量高达每小时43.2毫米。据此可以判断,该期间内仓库确实发生了漏雨,穆某存放的物品因此被雨水浸湿,造成损失。
法院指出,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免责事由,穆某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因此,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某阳光公司赔偿穆某的损失。
关于租赁期间房屋裂缝的责任问题,穆某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了强降雨的事实、仓库排、防水设施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家具因此受损的事实。这些事实足以说明,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未提供符合合同性质的正常使用条件的房屋。雨水进入仓库并造成浸淹,这一因果关系是基于常识可以判断的,无需通过鉴定来证明。若被告无法举证证明雨水并非因仓库本身质量问题进入,则应认定为仓库存在漏雨,其责任自然成立。原审法院未能正确认识这一常理,也未进行必要的勘验,仅机械依赖鉴定结论,导致判决错误,理应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