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交钥匙是否等于交房?上海法院判例解析
上海静安法院近日对一起购房者起诉房产销售商延迟出示大产证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购房者梁先生一家的诉讼请求,判令华昊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总房款49.3万元为基数,向梁先生一家支付违约金4万余元。
涉案房屋位于本市康定路,原由上海天怡房产公司开发。2001年5月中旬,因天怡公司无力偿还法院判决的债务,华昊公司通过法院委托的拍卖竞得该大厦42套在建房屋,并于同年8月28日完成房产登记手续。2002年1月19日,梁先生一家与华昊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以49.3万元购买其中一套118.99平方米的房屋,交房期限为2002年12月31日。合同补充条款中明确约定:“华昊公司承诺于2002年12月31日前办出房地产大产证,并向梁先生出示大产证后正式交房。如未能按期办出大产证,应按梁先生已付全部房款赔偿损失,利率按同期按揭贷款利率计算。”
梁先生一家随后支付了全部房款。2002年4月22日,华昊公司提前将房屋交付梁先生一家使用。然而,由于华昊公司始终未能办理大产证,梁先生一家于今年6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违约金。
华昊公司辩称,涉案房屋为拍卖所得,而该大厦为在建工程,天怡公司未能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导致大产证无法及时办理。此外,梁先生一家已提前入住,说明其并未因此遭受实际损失,反而获得了提早入住的便利,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品房的交付不仅包括实物的交付,还应包括权利的交付,即大产证的办理与出示。交钥匙是交房的标志,但大产证的出示是交房的必要条件之一。合同补充条款明确约定,大产证与交房应同时完成,因此华昊公司虽提前交付了房屋,但其未履行出示大产证的义务,仍构成违约。提前入住的事实并不能减轻华昊公司的违约责任,因其作为房屋买受人,理应预见该大厦为在建工程,且天怡公司处理遗留问题存在困难,无法按时办证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目前,《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已对房产销售商的交房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即在取得大产证后交付房屋,并协助购房者办理小产证。本案中,双方约定了具体违约条款,因此华昊公司需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