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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能否购买农村房屋?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88

城镇居民能否购买农村房屋?这一行为是否合法?答案是否定的。近日,青山区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城镇居民闻晗(化名)19年前购买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其限期腾退房屋,卖房人董隽(化名)则需返还购房款。

董隽原为青山区厂前街陈家湾村民,拥有80平方米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归农村集体所有。1971年,董隽转为城镇户口,房屋地址随之变更为青山区新沟桥街。上世纪80年代末,因工作单位需分配住房,董隽决定将房屋出售。通过厂前街派出所一名干警的介绍,来自河南省鹤壁市的城镇居民闻晗表达了购买意愿。1992年,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董隽以1.3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闻晗,闻晗分两次付清房款,并随即入住。

去年8月,董隽得知该买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遂要求闻晗搬离,但遭到拒绝。随后,董隽向青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闻晗主张买卖是双方自愿,且价格合理,认为自己是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并以19年时间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有的权利,与身份密切相关,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取得或变相获得。董隽与闻晗的口头协议不仅涉及房屋,还包含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由于房屋与土地不可分割,闻晗实质上购买的是宅基地使用权,而董隽在出售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利益,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该协议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协议无效后,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院最终判决闻晗在判决生效后90日内腾退房屋,董隽同时返还其1.3万元购房款。

律师指出,董隽所售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其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个人无权随意买卖。对于房屋使用费用的问题,孙志军律师表示,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若双方产生争议,可通过协商或另行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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