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人隐瞒相亲人的身体健康促成婚姻,需要承担责任吗?
媒人隐瞒相亲人的身体健康促成婚姻
梁某作为大龄“剩男”,想尽快结束单身生活,遂找到邻村媒婆张某,请其帮忙介绍一些适婚女性。张某将她的侄女肖某介绍与梁某认识,其两人逐步发展成恋人关系。但在两人相处过程中,梁某听闻肖某有些精神不正常,便找来媒婆张某询问清楚。张某作为知情人士,故意隐瞒这一情况,并一直在梁某面前强调肖某精神正常、无任何问题。最终,在同居期间,因肖某病发而事情败露,梁某此时便要求返还彩礼等各项费用。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梁某委托张某,请求其帮忙找寻适婚女性,而张某在促成梁某、肖某缔结婚约后,按照风俗收取介绍费。尽管未订立合同,但从行为性质上与居间合同相似,故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居间行为。那么,在介绍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对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可见,媒人介绍他人相亲的行为完全符合居间行为的构成要件。现实中,在“媒人介绍行为”没有可适用的法律条款时,可以参照适用居间行为的规定。
按照《合同法》第425条第2款的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反映到本案中,媒婆张某在接受男方梁某的委托后,张某的身份就转化为“居间人”。而按照上述规定,张某介绍相亲过程中隐瞒了肖某精神病史的重要事实情况,损害了梁某的选择权并导致了严重后果,故男方梁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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