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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分手后如何分割?上海法院判决房产归属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97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分手后房产归属问题引发纠纷。2008年11月21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该房屋归被告马先生所有,贷款余额由其负责偿还,马先生需向原告沈小姐支付房屋折价款8.5万元。

沈小姐与马先生均为25岁,曾是一对恋人。为改善居住条件,两人于2006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市郊的二居室房产。当时房价为60万元,其中48万元为马先生通过银行抵押贷款支付,首付款12万元由双方共同承担。2007年4月,该房屋取得产权证,登记为沈小姐与马先生共同共有。同年年底,马先生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然而,随着婚房的购置,两人的感情逐渐变淡。

自2007年底起,双方因每月还贷出资问题产生分歧,加上相处不融洽,最终于2008年5月解除恋爱关系。分手后,房屋由马先生单独占有,相关权利凭证也由其保管。2008年9月,沈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并愿意支付折价款,同时要求马先生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马先生则认为,房屋首付款12万元由其独自支付,且至今已偿还贷款及利息5.4万余元,沈小姐未实际出资,不应享有房屋权利,因此不同意沈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因恋爱关系共同购买房屋,且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因此该房产应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分割共有财产时,若有协议则按协议处理;若无协议,则应根据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结合实际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份额。

马先生虽主张首付款由其独自支付,并提供了相关记录,但该记录仅为单方陈述,未得到沈小姐确认,不具备证明效力。因此,法院认定首付款12万元为双方共同出资。至于48万元的贷款,虽由马先生作为借款人,但属于其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影响其与沈小姐之间的物权关系。由于马先生承担了大部分购房资金,且实际负责装修和使用,法院认为其对房屋的贡献较大。

综合考虑房屋的现值为85万元,法院判定沈小姐出资6万元,马先生出资54万元。最终判决房屋归马先生所有,其应向沈小姐支付折价款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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