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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如何维权?法院判决驳回妻子诉求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20

丈夫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妻子能否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近日,江阴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判决,驳回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2003年10月,李媛与夏斌登记结婚。2004年底,两人在江阴市区共同购置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夏斌名下。2006年,夏斌被诊断患有高血压和肾病综合征,治疗花费巨大,家庭积蓄耗尽,夫妻关系因此恶化,感情濒临破裂。随后,李媛提起离婚诉讼,并于2008年9月离家出走,借居在外。

2008年11月底,夏斌通过房产中介,与本市的袁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套建筑面积为106平方米的房屋以68万元的价格出售。2008年12月7日,双方完成产权过户登记及房款支付。今年3月,李媛得知房屋已被出售,遂于5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夏斌未经其同意擅自转让,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她还指出,夏斌的婚姻状况及房屋是否存在隐性共有人,不属于买受人核实范围,且房屋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存在恶意转让的嫌疑。

在庭审中,夏斌辩称,自己因患病治疗花费巨大,且无经济来源,仅依靠政府发放的基本生活费维持生活,无力承担房贷和医疗费用,因此不得不将房屋出售。他强调,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转让价格与市场价基本一致,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同时,他指出,袁女士作为买受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并完成过户,属于善意第三人,不应承担额外的审查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李媛虽为隐性共有人,但房屋登记在夏斌名下,依据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袁女士有理由相信夏斌为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购房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此外,夏斌未经李媛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李媛可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对房屋出售所得进行分割。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李媛确认房屋买卖无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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