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钱买房是否归自己?法院判决:首付款不等于所有权
“谁付首付,房子就是谁的吗?”这一问题在现实中常引发争议。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判决驳回了老王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2006年11月,小王与女友小卢处于热恋阶段,计划购买楼房用于结婚。由于经济条件有限,老王为小王出资6.8万元,小王和小卢共同出资2万元,合计支付了该楼房的首付款。2008年12月,小王与小卢登记结婚,2009年5月20日,两人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将该楼房登记在小卢名下。随后,小王夫妇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贷款19万元用于支付剩余房款。
2009年7月2日,老王与小王因赡养问题产生矛盾,父子关系破裂。老王认为自己出资购房,应享有房屋所有权,遂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个人所有,并要求小王夫妇搬离。小王则辩称,该房屋系其与妻子婚前共同购买,老王的出资仅是赠与行为,并不能证明房屋属于老王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确认房屋归老王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小王和小卢共同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购买楼房并登记在小卢名下,房屋的产权归属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登记情况确定。老王虽出资部分首付款,但该行为并不能作为主张房屋为其个人所有的法定依据。因此,老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持,法院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