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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擅自出租母亲房产抵债 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14) 浏览 222

郭某某是颜某的母亲。2007年9月,郭某某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颜某与陈某是朋友关系,自2011年9月起,颜某因生意周转需要,陆续向陈某借款数十万元,但始终未能按约定偿还。2012年5月,颜某以自己的名义与陈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母亲郭某某名下的房屋以每月1800元的价格出租给陈某,并约定用租金抵偿欠款,直至欠款还清为止。合同签订后,陈某搬入该房屋居住。不久,郭某某发现房屋已被他人占用,经询问,颜某告知母亲说陈某只是暂时借住。然而,郭某某很快得知真相,即该房屋实际上是被颜某擅自出租。

在协商过程中,陈某不同意将房屋交还给郭某某。2014年5月,郭某某将陈某和颜某一同诉至通州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庭审中,陈某辩称,颜某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并未告知房屋为其母亲所有,根据其了解,该房屋是颜某的婚房,出租前由颜某本人居住使用,因此他有理由相信颜某对该房屋拥有合法的处分权。此外,颜某是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自愿签订合同,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

然而,经法官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颜某也未出庭应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若未经权利人追认或事后未取得处分权,该合同应属无效。本案中,颜某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无权擅自出租该房屋,且该租赁合同未获得郭某某的追认,也未在事后取得相应的处分权,因此该合同无效。最终,法院支持了郭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陈某与颜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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