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擅自将住宅改为商用房屋,法院判决排除妨害
贾大爷是某小区的居民,楼上房屋的业主林某将住宅改作办公用途,导致每日人来人往、噪音不断,严重影响了贾大爷的正常作息。而贾大爷本身患有精神衰弱症,原本平静的晚年生活因此被打乱。在多次沟通无果后,贾大爷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排除妨害。林某则辩称,自己有权自主决定房屋用途,他人无权干涉,因此不同意贾大爷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贾大爷的主张,判决林某排除妨害。依据《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若确需改变用途,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还应获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该规定表明,业主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将住宅改为商用,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针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范围的认定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1条为便于实际操作,明确将该范围原则上界定为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这一标准基本涵盖了因“住改商”行为可能受到影响的业主群体,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合理界定责任范围,避免因标准模糊而引发适用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