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买房遇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怎么算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6-14) 浏览 135

买房遇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

2009年10月份,原、被告签署《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一套,房屋总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30,796元。双方约定,被告承诺于2011年4月30日前取得大产证,之后30天内,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签署后的90天内,双方依法向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领房屋的小产证。前述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支付了房款,但被告未能按承诺期限取得大产证(实际于2012年1月12日取得),直接导致原告未能依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取得系争房屋的小产证,构成违约。

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逾期办理小产证的违约金(按照原告已付的总房款为本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上浮30%的标准计算,从2011年9月1日起至2012年3月15日止)。被告一二共同认为未及时办理产证系国家政策变更,应适用情势变更,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怎么算

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同时也应当依照预售合同的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促成原告能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条件。鉴于被告直至2012年1月12日才 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直接导致原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系争房屋的小产证,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由此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于法有据,可予支持。

预售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就逾期办证违约金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被告提出其不承担违约责任的观点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现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日期并无异议,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对促就办理系争房屋小产证的条件限定了相应的期限。被告在实际取得大产证后于2012年1月15日向原告邮寄通知书,通知原告签署《房屋交接书》并领取办理系争房屋小产证所需材料,原告在收到被告的通知书后,应及时至被告处签署《房屋交接书》,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积极办理系争房屋小产证。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相关事宜的办理流程,认为2012年3月15日系完成上述事宜的合理期间。原告主张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截至日期,人民法院予以采纳。原告主张按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应属合理,人民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从2011年9月1日起至2012年3月15日止以已付购房款825,22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