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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男童起诉父亲索要安置房,法院判决房屋归其居住使用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14) 浏览 157

2005年12月,王先生与孙女士登记结婚,2007年10月,两人育有一子小乐。然而,小乐的出生并未改善夫妻关系,反而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13年7月,双方在通州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协议离婚,约定小乐由孙女士抚养。

仅仅三个月后,王先生及其父母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孙女士作为小乐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位于该区某小区的两套安置房归小乐居住和使用。法院在调查中发现,王先生一家三口的户口均落户于王先生父母在梨园地区某村拥有的宅基地及院落房产中。2011年,该村启动旧村改造,小乐、孙女士、王先生及其父母均被列为安置对象。

根据孙女士提供的村委会拆迁安置办法,凡在2001年1月1日至搬迁上楼奖励期限内出生的婴幼儿,可获得一套一居室和一套“零居室”的安置房。小乐出生于2007年,虽不属于该奖励范围,但法院查明,安置房的分配是基于整个家庭的安置资格,小乐作为家庭成员之一,理应享有相应的优惠购房资格和权益。

王先生一方则认为,安置房的取得源于其父母的宅基地和房产,安置办法仅赋予购房资格,实际购买仍需向村委会申请并支付费用。他们指出,孙女士曾明确表示放弃购买安置房,最终是王先生父母出资购买并实际占有,因此涉案房屋应属于王先生父母所有。此外,王先生一方质疑孙女士的动机,认为她借儿子之名起诉,实则是为了侵占房产,进而变卖或挪作他用。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两套房屋的安置依据是村委会的安置政策,小乐作为被安置人之一,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其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同时,法院指出,购买房屋所需费用应由小乐承担。

一审判决后,王先生及其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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