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未办产权证,购房者退房条件及维权指南
原告康文祥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6年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商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20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若因被告责任导致原告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产权证,原告有权要求退房,被告则应在原告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退还已付房款,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赔偿原告的损失。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15万余元的购房款,但迟迟未能取得产权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退还房款并赔偿相关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可以向开发商主张退房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房屋预售;
2. 开发商未按期交付房屋;
3. 开发商对房屋的设计规划、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或朝向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变更;
4. 购房人因开发商原因无法办理贷款;
5.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取得产权证;
6. 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超过3%;
7.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无法交付使用,或交付使用后经核验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8. 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
9. 开发商将房屋进行抵押;
10. 购房者的住房贷款银行未批准贷款,且购房者与开发商无法就付款方式达成一致。
此外,若开发商的项目开发存在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定手续,缺乏必要的法律文件,该行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购房人亦有权要求退房。例如,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此类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购房人有权依法要求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