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房违约如何维权?面积误差超3%可解除合同并索赔
2003年8月,武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法院拍卖获得某项目的开发权,2004年4月取得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照合同约定,该项目应在2005年5月交付给业主,但由于各种原因,开发商拖延了半年才完成交房。交房过程中,开发商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和工程质量备案证,导致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此外,实际交房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实际面积比合同面积少了近3.7%。开发商虽承诺将按面积差额进行赔偿,并承担违约金,也表示会尽快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但至今已超过四年仍未履行任何承诺。
房屋交付纠纷的解决方式如下:
一、关于面积误差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应按照约定处理;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合同约定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若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面积的,误差比在3%以内的部分由买受人补足房款,超过3%的部分由出卖人承担,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若实际面积小于合同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的部分由出卖人返还房款及利息,超过3%的部分则应双倍返还。
因此,在本案中,开发商实际交房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比已超过3%,买受人有权依法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二、关于房产证办理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房,且至今已超过一年仍未办理相关手续,导致业主无法取得房产证。因此,买受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