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自将夫妻共有房产卖给情人,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张女士发现丈夫李先生将夫妻共有的房屋私下出售给情人赵某,遂将两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记者昨日获悉,昌平法院已作出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与李先生均为河南来京务工人员,1991年两人在老家按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之后便共同生活。2010年,两人通过努力在北京购置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房屋。为了办理房产证,他们还前往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
张女士表示,由于父母和孩子都在河南老家,她经常回乡探望。2011年3月,她从老家返回北京后,惊讶地发现自家房屋已被过户至他人名下。经多次追问,才得知是李先生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无偿转让给了赵某。张女士对此深感不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先生与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李先生承认自己确实未经张女士同意,擅自将房屋转卖给赵某,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而赵某则辩称,该房屋系李先生婚前个人出资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女士无权干涉,其与李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应为合法有效。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与李先生虽未正式登记结婚,但自举办婚礼后便共同生活,经济上相互融合,并育有一子,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因此,双方在婚礼后至登记前的同居期间所取得的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保护。李先生在未征得张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