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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拆迁安置房后反悔,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125

原告胡某是潜山梅城镇八一村村民,因开发区建设被安置在东风新村,获得一处约140平方米的宅基地。2009年12月,胡某与居住在梅城镇南岳路的被告熊某达成协议,将该宅基地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熊某。后胡某以知晓开发区管委发布的《关于严禁私自买卖转让开发区劳动力安置门面房和拆迁安置宅基地的通告》为由,向潜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宅基地并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原告在转让后,被告于2010年在该宅基地上建起了一幢二层楼房。法院认为,虽然该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根据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出让或转让,因此该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在办案人员多次进行调解并行使释明权仍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平原则,作出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应将涉案宅基地及房屋返还给原告,同时原告需将已收取的9万元转让款返还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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