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房东同意私自转让门店,合同无效需返还转让费7万元
苏某与自称是某门店所有人的邓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支付了7万元转让费,并在该门店经营了一段时间。然而,不久后苏某发现该门店的真正所有人是杨某,而非邓某。苏某因此向邓某索要转让费,但邓某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拒绝退还。无奈之下,苏某将邓某诉至法院。
2011年5月2日,邓某在其经营的超市门前张贴转让告示,吸引苏某注意。苏某认为该门店位置和面积符合自己的经营需求,遂与邓某协商转让事宜。2011年5月5日,双方签订门店转让协议,约定邓某将门店租赁给苏某,租期至2013年8月16日,转让费为7万元,每月租金3000元。协议签订后,苏某一次性支付了7.6万元,包括转让费和两个月租金。随后,苏某对门店进行了装修并开始营业。
不久,杨某现身门店收取房租,并出示了房产证及自己与邓某签订的租赁协议,指出该门店为其所有,且协议中明确约定,邓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租或转让门店。杨某随即要求苏某搬离。苏某得知真相后,多次联系邓某索要转让费并要求解除合同,但邓某始终未予回应。
在与杨某协商后,双方达成一致:苏某可继续使用门店至2012年8月16日,之后需搬离。然而,邓某仍拒绝退还转让费。苏某遂以邓某编造谎言、恶意欺骗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并返还7万元转让费。
法院审理后查明,邓某与杨某于2010年8月16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月租金3000元,并明确邓某不得在未经杨某同意的情况下转租或转让门店。邓某在未征得杨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苏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其与苏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庭审中,邓某辩称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苏某已实际经营一年多,因此协议应为有效。同时,邓某还表示因装修和处理货品遭受了一定损失,希望法院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但法院认为,协议无效的责任在于邓某,其因该协议获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解除苏某与邓某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邓某应返还苏某转让费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