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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出售拆迁安置房反悔,购房协议是否有效?重庆法院判决明确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141

三年前,刘某与何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刘某将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某工业园区的一套拆迁安置房(面积78.6平方米)以总价78600元出售给何某。协议中明确约定,过户费用由何某承担,刘某需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设定了违约责任条款:如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房款总价的50%。何某基于对协议的信任,依约支付了房款,并开始安心等待房屋完工后办理接房手续。

随着时间推移,该片区的拆迁还房逐步建成。然而,刘某却在房屋即将交付时反悔,认为当时以78600元出售这套房亏了,便试图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合同。他以何某为城镇户口,无法购买农村房屋为由,委托某法律服务所向何某发出《关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通知书》,声称因政府尚未交房也未办理产权,合同应予以解除。

何某对此极为不满,认为协议已经签订并履行,刘某无权单方面解除。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于2013年1月将刘某起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通知无效。

在庭审中,刘某坚持主张,认为该房屋属于征地拆迁还房,产权尚未明确,且房屋为家庭共有,何某作为城镇户口不具备购买资格,因此解除合同是合理的,请求法院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刘某以房屋尚未交房、产权未办理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解除合同情形,其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刘某发出的《关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通知书》无效,支持何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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