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交付问题房,逾期交房违约金如何计算?
李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精装修房屋的合同,约定房屋于2004年8月30日交付。然而,房地产公司迟迟未能按期交房,且最终交付的房屋存在多项质量问题。为此,李女士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相关赔偿费用。
2003年12月22日,李女士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房屋于2004年8月30日交付,且开发商需在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后书面通知李女士办理交接手续。合同还规定,若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按日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李女士依约支付了100余万元购房款。
2004年8月30日,房地产公司通知李女士交房时间延后至9月8日。随后,公司在9月9日、25日以及10月26日分别告知李女士房屋尚未具备交付条件,并承诺于10月31日前完成维修、整改、地板铺装及保洁工作。2004年10月28日,李女士与开发商签署了一份确认单,确认所购房屋的木地板已铺装完毕并通过验收。
然而,2004年11月2日,李女士委托相关部门对房屋室内环境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空气质量不合格。随后,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赔偿其因整改期间产生的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2000元,以及1500元的空气质量检测费用,并尽快完成房屋交付,承担诉讼费用。
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其已于2004年9月8日具备交房条件,愿意支付此前的违约金,但对李女士的其他诉求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在审理后作出判决,但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女士所购房屋存在严重的装修瑕疵,如木地板大面积龟裂,经协商后,开发商同意支付1.5万元由李女士自行更换。最终,李女士于2005年7月接收了该房屋。
法院认为,该房屋为精装修房,开发商应确保交付时具备基本的居住条件。尽管开发商在交付时进行了相关检测,但房屋仍存在装修瑕疵,导致空气质量不达标,无法满足正常生活需求。此外,整改后的地板仍无法正常使用,说明房屋在交付时并未达到合格标准。因此,法院支持李女士关于逾期交房的主张。
由于李女士已实际接收房屋,法院认定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时间应截止至房屋交付之日。据此,二中院最终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李女士支付8万元逾期交房违约金及1500元空气质量检测费用。